清自然资告字(清城)〔2024〕31号
陈玉均:
经查,你在未取得《采矿许可证》的情况下,在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黄口村委会南坑村“牛屎水”的小山丘上,参与稀释一种黄白色砂质土,成品为白色粉状稀土的违法事实。其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第三条及《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》第七条的规定,属非法采矿行为;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第三十九条、《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九条及《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》(粤自然资规字〔2022〕2号)的相关规定,本机关拟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:
1.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;
2.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条、第四十四条、四十五条的规定,现将上述情况告知,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。如要求上述权利,请在接到本告知书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陈述和申辩。逾期不提出的,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。
联系电话:0763-3344068
联系地址:清远市高新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6楼
清远市自然资源局
2024年8月6日